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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制執行/介入權說明

元大人壽 背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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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制執行/介入權說明

一、法源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含: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之債務),債權人或行政機關依法對債務人(義務人)之財產(含保險契約)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時,保險契約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二、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

為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並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114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130條;增訂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
以下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一)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二) 符合金管會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

(三)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四)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

三、保單遭強制執行之影響:

(一) 保險契約處分權受限: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對其保單之處分權就會受到禁止,凡影響保單價值及權利移轉之變更均會受到禁止,例如變更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辦理解約等。

(二) 保險契約有可能被終止契約效力: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時,執行機關可以代位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

(三) 無法請領保險金: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時,若執行命令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則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例如理賠金、生存/滿期金等)、現金紅利、回饋分享金、失效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等,皆因在執行命令範圍內而無法給付予債務人領取,惟實際禁止範圍仍以執行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準。

四、保單遭強制執行之通知:

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確認保險契約內容符合執行命令函文執行範圍者,將依保戶留存之保單地址寄發照會,通知保戶得行使以下權利,以維護權益:

(一) 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另行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 符合保險法第123-2條規定介入權申請資格者,得行使保單介入權變更要保人。

五、保單遭強制執行時之救濟:

保險契約進入執行程序後,僅有執行機關有權撤銷執行命令。且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18Ⅰ),債務人如果有得主張停止執行程序之事由或要主張權利時,應遵循法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常見債務人可向法院或執行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或聲明異議的情形有:

(一) 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或其他替代方案,以換取債權人撤回對保險契約之執行。

(二) 提出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可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認為債務不存在時(例如已清償完畢),得依法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併聲請停止執行。

(三) 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情狀:保險契約(保險給付)為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執行機關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以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四) 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

(五) 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

(六) 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異議之訴、聲明異議狀範本: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查詢並下載使用。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html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https://www.tpk.moj.gov.tw/9539/9571/9609/108597/

六、保單介入權行使說明(申請變更要保人)

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人於法定期限內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依規定代債務人清償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 保單介入權申請人資格:

  1.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2. 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 申請文件:

  1. 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  (填寫範例)
  2. 傳統型/外幣保險單: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_簡式
  3. 投資型商品:保險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_簡式、結匯授權書、投資屬性問卷
  4. 身分證明文件:新要保人身分證明文件、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文件
  5. FATCA聲明書及CRS自我證明文件暨個資同意書

   表單下載:https://www.yuantalife.com.tw/our-services/form/catalog

(三) 申請期限:

  1. 介入權申請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等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本公司申請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2. 例外規定:於 114 年 6 月 20 日施行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且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者,介入權申請人應於114年9月20日前申請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七、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各縣市政府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透過各縣市網站或專線進行預約、各縣市聯合服務中心設有法律諮詢櫃檯,可現場或電話預約、此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現場及視訊諮詢服務,可參考其網站尋找駐點服務時間,取得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 法務部網站「線上服務e點通」。https://www.moj.gov.tw/2204/2473/2487/10499/

(二)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1-25-bfde0-1.html

(四)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電話:412-8518轉2(手機撥打請加02)

(五)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https://www.tpk.moj.gov.tw/9539/9543/9555/10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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