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傷害保險
為響應政府政策,元大人壽於民國109年9月1日推出「元大人壽團體微型傷害保險」,符合投保資格的團體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且此商品可承保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意外身故有提供喪葬費用保障,亦是商品特色之一。在元大人壽的致力推展之下,獲得金管會「微型保險競賽業務績優獎」等獎項的肯定。
元大人壽另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推出「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附約(III)」,並於民國111年2月8日完成「元大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的部分變更作業,皆針對未滿15足歲意外身故提供喪葬費用保障,協助個人保險及團體保險客戶建構全方位保險保障。
若需進一步瞭解商品訊息或進行投保,可參考附檔所列服務窗口進行洽詢。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
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統業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第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第107條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7-1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統業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1項至第4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規定請參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政令宣導-保險法第107條服務專區,網址:http://www.lia-roc.org.tw/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